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让人们吃上“放心奶”,我省拟立法禁止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奶牛所产奶的销售和收购。7月18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奶业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 “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条例》指出,从境外引进奶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观察,经观察和检疫确认未感染疫病后,方可进入养殖场所。从省外引进奶牛,应当附具完整的图谱,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染有疫病的奶牛,不得进行交易或者销往外地。 奶牛交易时,出售方应当附具奶牛系谱、动物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牛。 患病奶牛的奶禁止销售 《河北省奶业条例》规定,禁止销售和收购下列生鲜牛奶: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天内的初奶,但以初奶为加工原料的除外;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牛奶等;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闭期间产的奶;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生鲜牛奶挤出要降温保存 《条例》指出,从事生鲜奶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挤奶前按照规程对牛体和挤奶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生鲜牛奶挤出后在二小时内降温至0—4摄氏度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应当及时交售到生鲜牛奶收购站;贮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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