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5.1报检后,货主应将出境动物集中饲养。 5.2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根据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6.实验室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或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出境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疫结果。 7.检疫出证和处理 7.1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按照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无特定要求时,通常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格式4-1)、《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格式7-2)、《出境货物通关单》(格式2-2)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格式5-3)。 7.2临床疑似或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时,立即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疫情通报的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处理。 7.3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一、二类动物传染病以外的应检疫病时,按照输入国家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做出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动物不得出境的决定。对不得出境的动物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8.监装 对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应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和伤残情况;核定动物数量,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必要时,对动物运输工具或装载器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9.运输监管 9.1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押运出境大中动物到离境口岸。 9.2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押运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押运员或承运人作好下列工作: 9.2.1做好动物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物,不得随意卸下或清扫饲料、粪便、垫料等,要做好押运记录。 9.2.2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9.2.3抵达离境口岸时,押运员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10.离境查验 10.1离境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10.2离境查验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核对动物数量,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等,必要时进行复检。 10.3放行及处理 10.3.1经查验或复检合格的出境动物,准予离境。 10.3.2经查验或复检不合格的出境动物,参照7.2、7.3处理。 10.3.3对于准予离境的,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更换有关检验检疫证明。 11.资料归档 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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